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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线迁移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60/2012-000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住建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建发[2012]160号 发布机构 住建委
生成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2-08-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线迁移补偿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线迁移补偿办法的通知
坛建发[2012]160号

 

各相关单位:

《金坛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线迁移补偿办法》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金坛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线迁移补偿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管线   迁移   补偿办法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 印发

 印80份

附件:

金坛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线
迁移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环境绿化以及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公交站场、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管线的迁移和规划新管线的实施工程。

违章、临时性管线及已完成拆迁范围内的管线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无偿拆除迁移。

第三条 弱电杆(管)线迁移按规划要求入地敷设的补偿标准,除另有规定,按附表中所列标准执行。

本办法所称弱电杆(管)线是指电信、联通、移动等通信单位及广电、公安、供电等部门使用的用于传输信号的弱电通信线路(光、电缆)。

第四条 自来水、燃气、污水、路灯、基础通信等管道迁移按规划要求入地敷设的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需要迁移既有管线的,由建设单位补偿该管线产权单位,补偿标准为:

管线迁移补偿费用=新建同类管线费用×(1-折旧比例);

折旧比例=(1-净残值率)×既有管线的管龄/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按企业财务规定执行;

既有管线的管龄以该管线的竣工验收资料为准。如因年代较早,资料不全的,由管线产权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对超过折旧年限,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管线或折旧后低于最低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补偿标准补偿。管线最低补偿费用=新建同类管线费用×30%;

管线迁移补偿仅指主干管道的迁移补偿,零星支管的迁移补偿费用不另行计算;

(二)管线迁移按“拆一还一”计算,因增加、扩容或提高材质等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三)按照规划要求可以保留利用的既有管线,因埋置过浅等原因需换位或增大埋设深度的,沟槽挖填及管线安装等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管线因现场条件限制需实施二次以上(含二次)迁移的,所增加的一次以上的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 既有管线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影响不大,无须迁移,但需采取必要的支撑、拉攀、包管等管线加固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同步实施,在道路施工范围内敷设的管线,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道路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各类杆(管)线产权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和杆(管)线产权单位商定迁建时限,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在商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迁移工作。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凡规划明确要求建设地下管线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杆(管)线产权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有关地下管线。如不同步实施,五年内不得申请开挖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弱电线路”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万元/道)

电缆

通信电缆

≤30T

0.06

≤50T

0.08

≤100T

0.12

≤200T

0.18

≤600T

0.54

>600T

1.2

广播电视射频电缆

-5

0.04

-7

0.05

-9

0.06

-9以上

0.07

光缆

≤8芯

0.135

≤16芯

0.225

≤24芯

0.315

≤48芯

0.45

≤72芯

0.495

≤96芯

0.54

≤120芯

0.585

>120芯

0.675

    以上每道拆迁长度为100米,如拆迁长度为200米,则按两道计算,以此类推。如果多回路同杆架设,可以实际的回路数计算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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