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绿化管理,严格控制占用绿地,保护绿化成果,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绿化审批管理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1、建设单位在执行“绿色图章”规定时,我市各类工矿企业、商业绿地率指标按12%执行,绿地率指标不达标的严格按缺少的绿地面积缴纳代绿化工程款。
2、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业建筑(商住楼、商办楼),临路的绿化方案需与该项目绿化配套方案同时报批,对规划审批的停车位、道口等占用绿地的,收取长期占用费。
3、对分期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允许有一次承诺,一次承诺未兑现的,后续事项不予办理;对整体项目验收时因各种原因绿化未实施到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园林部门签订协议,预缴代建费用,经验收合格后退还。
4、重要景点、路段(公园、游园、主干道、滨河风光带等)的绿化带(含规划绿地)内必须严格控制管线布置;确需规划布置管线的,事先须征求园林部门意见,施工时必须采用非开挖形式作业。
5、各类建设涉及占用绿地的严格按标准收取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费和树木移植费(已净地出让的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树木移植费用从城市绿化养护费用中列支);对市财政投入建设的公用设施(给排水、防汛、水利、路灯等)只收取树木移植费;对市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的,除树木移植费外,其他费用按市政府批复或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6、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与园林部门签订文明施工协议,并按移植费的30%收取文明施工费,确保文明施工;待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文明施工费;遇突发事件在施工时可先电话沟通并事后补办手续,否则视同不文明施工进行处理。临时占用绿地的天数以签订文明施工协议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7、单位临街因树木生长影响交通安全或构筑物安全的,经规划部门审批,由单位提出书面提升改造申请,经园林部门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协议并缴纳代建费用,由园林部门统一实施。
8、对违反本规定的,将相关建设和施工单位抄告有关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9、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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