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计划用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促进科学用水、合理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金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贯彻实施我市用水计划管理,实行月计划、季考核、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特制定《金坛市城市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制度》、《金坛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金坛市城市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制度》
2、《金坛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工作制度》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 通知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
共印80份
附件1:
金坛市城市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使用城镇供水资源。根据国家《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金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制度如下:
一、企业取水量是从各种水源(公共供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产品)被第一次利用提取的水量。取水定额是针对取水核算单位,以产品(服务或消费)的单位产量为核算单元的合理取水的标准取水量,是国家考核地区、行业水资源利用效益评价节水水平和政府评价企业合理用水与节约用水技术的重要指标。
二、企业用水量包含取水量和重复利用水量之和。企业用水量包括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和附属生产用水。重复利用水量是指企业内部循环利用的水量和回收再利用的水量。
三、市节水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原则,结合本市生产、生活用水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四、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对用水单位执行取水定额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每年修编补充取水定额。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水单位列为市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1、国家规定的火电、钢铁、石油炼制、棉印染、造纸、啤酒、酒精企业。
2、达到一定用水量标准:年取水量超过2万立方米或月取用自来水超过5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含工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宾馆、医院、学校、驻常部队、省属单位等)。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施工用水。
4、国家规定的其他用水单位。
六、市节水办每年一月确定并公布市计划用水单位名单。
七、对未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市计划用水单位按《金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处理。
八、用水计划指标是市节水办对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所下达的限制性指标(年、季、月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指标纳入行政审批管理,作为政府对用户用水考核的依据。
九、计划指标编制方法:由市节水办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取水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核定,并逐步实现以取水定额考核为主的全面计划用水管理。对有定额的单位优先采用定额编制;对无定额但有用水实绩的单位主要依据用水实绩并逐年递减方法编制;对无定额无用水实绩的单位主要依据积累用水实绩资料,参考国内外同类企业的用水水平并逐年递减方法编制。
十、计划指标编制程序:先由市节水办通知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单位按通知要求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手续。
十一、计划指标审批程序:由市节水办根据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申请,结合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情况,进行初审核定后下达。
十二、计划指标审批核定期限:市节水办在收悉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后的用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对用户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定。如用水单位用水系统比较复杂,市节水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对其用水范围、指标确认,应及时返回行政审批窗口,告知用水户,建议进行水平衡测试,对其用水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
十三、计划用水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十四、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数据来源为:公共供水的实际用水量数据来源于供水企业;地表水和地下水实际用水量数据来源于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金坛市行政审批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六、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用水管理和统计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时向市节水办报送统计资料(月度用水情况统计表)。
十七、计划用水单位应采取先进的节水技术和工艺,采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和节水器具,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等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
十八、供水部门应采取确实有效措施保证供水。当发生非正常情况,供水部门不能按用水定额指标供水时,经政府批准,市节水办对计划用水单位可采取轮流供水、限量供水、停止供水等应急措施。
十九、对在用水定额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实行月计划、季考核、超量加价制度。
1、要求用水单位将用水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并建立用水单位内部的管理考核制度,严格控制单位的用水量,积极采取一定的管理技术措施,努力降低用水量,做到合理高效,节约用水,降本增效。
2、市节水办应逐月将计划用水户所填的节水月报表进行汇总,并将用户实际用水量与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复核;用水户接超计划用水单据一周内,应主动到市节水办核对,如情况无误,按规定应征收加价。
3、对超计划用户,市节水办应深入实地调查,协助,分析用水原因,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对管理不善,节水措施不到位,发生浪费导致超计划,严格按照《金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超计划累进加价,并对浪费用水限期整改。市节水办组织指导用水单位进行用水综合分析(水平衡测试)。若因生产调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办临时用水计划)造成超量按规定征收加价外,应及时补办手续,调整指标,以保证单位合理用水。市节水办应将用水量高于计量水表过载流量的计划用水户信息书面告之供水企业,以便扩增计量水表规格。
4、未发生超计划的单位,市节水办也应对其计划用水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单位用水正常,确已采用节水技术措施,并加强了内部管理而节约用水的,应调整材料,推荐节水型企业申报,并对其表彰、奖励,并保留原计划指标。如用水户生产经营项目变更,生产任务不足,市节水办应对其原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减,以促使其合理与节约用水;市节水办应将用水量低于计量水表常用流量超过半年的计划用水户信息书面告之供水企业,以便调减计量水表规格。
5、对新、改、扩工程项目施工用水计划的考核期为自开工之日起到竣工之日止。定额标准选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用水定额。
附件2:
金坛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工作制度
为促进城市节约用水,依据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和《金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工作制度:
一、金坛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超计划用水行为是指市计划用水单位发生实际取用水量超过市节水办核定的计划用水指标的行为。超计划用水量是指市计划用水单位实际取用水量超过市节水办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水量。
三、本制度适用于发生超计划用水行为的市计划用水单位。
四、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为:
超计划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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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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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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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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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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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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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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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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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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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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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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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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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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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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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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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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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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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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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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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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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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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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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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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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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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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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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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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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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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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收入性质、征收科目及用途使用票据,奖罚措施按苏财预(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各计划用水单位必须与市节水办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协议书。市节水办对发生超计划用水行为的市计划用水单位发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缴费通知书》,由发生超计划用水行为的市计划用水单位向市节水办缴纳。
七、对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单位,除如数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5‰滞纳金。
八、对不及时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单位,市节水办将依据《金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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