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
借用质检所张志华同志,聘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借用计量所陈梅芳同志,聘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借用计量所薛为阳同志,聘为质量管理与监督科工作人员;
借用质检所田瑾同志,聘为质量管理与监督科工作人员;
借用质检所赵蓉同志,聘为标准计量科工作人员;
借用质检所昝炀同志,聘为标准计量科工作人员;
借用质检所倪华同志,聘为计划财务科工作人员;
借用事务所葛棱同志,聘为计划财务科工作人员;
借用事务所杨娟同志,聘为第二分局工作人员;
借用事务所徐波同志,聘为第三分局工作人员;
借用、聘期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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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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