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力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同时也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强化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金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居民养老待遇认证通知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20日印发
校对:赵钟会共印20份
金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冒领骗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坛市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的人员,本办法所称领取养老金及相关待遇资格的人员是指按规定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原老年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人员(第四年龄段),历次被征地农民、六十年精简下放职工和知青半家户生活补贴领取人员和老农保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具体做好认证工作,村(社区)农保经办人员协助做好资格认证工作。
第四条资格认证采取现场认证、异地认证、辅助认证等形式进行。有条件的镇(区)可以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认证、指纹认证等多种手段,让待遇领取人员更为方便快捷的完成资格认证,负责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应向广大待遇领取人员做好政策宣传,提供业务咨询,帮助其解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现场认证。
市农保经保机构在资格认证前,将本辖区内所有待遇领取人员名单通过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下发至各村(社区),并及时刊登通知,张贴告示等,在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凭医院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由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村(社区)农保经办人员上门进行认证。
(二)异地认证。
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寄发《异地居住待遇领取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收到认证通知及认证表后,由本人持认证表及身份证件,按要求到现居住地的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资格认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证结果寄回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确认。
(三)辅助认证。
1、定期上报减员表。各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所应在每个月的月底前,将所属各村(社区)上报的减少人员名单汇总后,统一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2、定期公示。每年4月至6月,各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所应将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分发到所属村(社区),对领取人员的资格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3、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市农保经办机构应不定期从相关部门获取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实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比对。
4、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先进行资格认证,再核发相关待遇。
5、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定居、出国探亲的,本人或家属应在出国前30日内到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或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况的,应由其家属或村(社区)在15日内向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资格认证规定期限内认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单位或直系亲属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认证手续,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60天,延迟期间相关待遇暂停发放。
第六条资格认证结果处理。
(一)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及相关待遇。
(二)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市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相关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相关待遇。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恢复服刑或劳教前所享受的待遇,但不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相关待遇,追缴已经冒领的待遇金额及利息,并注销或封存其养老金账户。
(一)待遇领取人员已经死亡;
(二)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
(三)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定居;
(四)户籍迁出本市;
(五)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注销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户籍迁出本市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转移证明;
(二)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有效证件或证明;
(三)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火化票据;失踪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确认的失踪有效证明;
(四)享受待遇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定居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以及有效身份证。
第九条注销登记办理。
(一)由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的村(社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村(社区)协理员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金坛市农保待遇领取人员减少表》、《金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及时调查核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月底前将本镇本月减少人员信息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二)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从下月起停发被注销人员待遇,结算相关费用并支付给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建立及时申报制度。各村(社区)农保经办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将符合第七条规定办理注销或停止发放待遇的人员名单主动申报到市农保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一)鼓励举报行为,实行举报有奖。凡举报在我市农保经办机构冒领养老金及相关待遇行为并经查实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事实清楚、真实。
举报电话:金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0519—82804585、82870065;
(二)举报范围。
1、确认违法政策规定重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2、伪造信息、冒名顶替、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的;
3、对已经死亡或确认失踪的领取待遇人员瞒报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
4、对户口性质已发生改变,继续冒领养老金及相关待遇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农保基金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举报奖励办法。
1、农保经办机构按查实的基金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按查实金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少不低于200元;
2、对举报数额巨大,有一定影响的,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给予重奖,最高不超过5000元。
3、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真实署名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名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1、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2、严禁将举报材料传给被举报人;
3、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4、坚决查处泄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泄漏举报人的工作人员,除按《保密法》处理到位外,并调离岗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在资格认证过程中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违规骗取、冒领的养老金待遇要主动退还,对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待遇拒不退还者,市农保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所有认证和协助认证的工作人员,在认证的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核对待遇领取人员的有关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后,其家属不及时向社区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或故意隐瞒继续冒领其养老金的,市农保经办机构应限期10内退还非法所领取的全部养老金,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拒不退还者,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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