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规范我市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事件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根据江苏省慢病监测工作及《常州市心脑血管疾病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网络报告工作。现将《金坛市高血压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金坛市糖尿病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金坛市高血压监测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掌握金坛市高血压发病动态和流行规律,并为制定高血压预防控制策略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市慢性病监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对高血压病人的登记、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市户籍高血压病人,均为应报告对象;对于在外地确诊,首次在本地责任报告单位诊疗的高血压病人,也作为应报告对象。
第四条 本规范所指的高血压病人系新发高血压病人,即既往未被确诊过高血压且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的病人。
第二章 报告单位和责任人
第五条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为高血压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执行职务的所有医护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第七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行使职务时发现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高血压病人都应按照本规范做出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
第三章 报告流程
第八条 各高血压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要落实具体科室,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登记、报告工作。
第九条 对于确诊为高血压的病例,由经治医生填写《金坛市高血压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
报告时限为门急诊病例于确诊后、住院病例于出院后一周内。对于无法确诊的高血压病例,首诊医生应做好相应记录。
医生填写《报告卡》后,应在患者病历和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显著位置标注“慢性病已报”字样。
第十条 各责任报告单位由专人每周定期收集本院门诊、住院医生填报的《报告卡》。对《报告卡》填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病例进行登记。登陆常州市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定期开展漏报自查工作,对漏报病例由专人按本规范报告流程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市疾控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的《报告卡》进行审核、编码、分卡,于每月10日前形成上月高血压发病月报表。负责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辖区高血压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高血压发病年报表,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高血压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对各责任报告单位进行督导、考核。
第十三条 责任报告单位要将高血压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医院常规工作,建立高血压登记报告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高血压信息收集、审核、登记和网络报告工作。
严格执行35周岁以上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
第十四条 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高血压登记报告工作的业务培训、网络分卡、检查指导、质量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分析报告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审核分卡在病例网络申报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六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除负责报告本单位发现高血压患者,还负责对属于本辖区的高血压病例的基本信息和发病信息进行确认。病例确认在审核分卡后一周内完成。信息不完善的病例及时补充完整,无法确认的病例及时退卡,注明退卡原因。
第五章 资料和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报告卡》、《登记表》由各责任报告单位保存。
第十八条 高血压数据信息的储存,应采用不同方式或设备进行双备份,防止因计算机的故障而丢失。
第十九条 全市高血压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
第六章 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责任报告单位的考核指标。高血压病例报告率≥90%、报告卡填写完整率≥90%、报告卡填写正确率≥98%、报告及时率≥98%,申报及时率≥98%。
第二十一条 审核分卡和病例确认及时率100%。
第二十二条 数据汇总分析的主要考核指标。按规定及时完成数据分析汇总和分析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金坛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3年1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金坛市糖尿病监测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掌握金坛市糖尿病发病动态和流行规律,并为制定糖尿病预防控制策略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市慢性病监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金坛市各级医疗机构对糖尿病病人的登记、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市户籍糖尿病病人,均为应报告对象;对于在外地确诊,首次在本地责任报告单位诊疗的糖尿病病人,也作为应报告对象。
第四条 本规范所指的糖尿病病人系新发糖尿病病人,即既往未被确诊过糖尿病且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的病人。
第二章 报告单位和责任人
第五条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为糖尿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执行职务的所有医护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第七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行使职务时发现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糖尿病病人都应按照本规范做出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
第三章 报告流程
第八条 各糖尿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要落实具体科室,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登记、报告工作。
第九条 对于确诊为糖尿病的病例,由经治医生填写《金坛市糖尿病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
报告时限为门急诊病例于确诊后、住院病例于出院后一周内。对于无法确诊的糖尿病病例,首诊医生应做好相应记录。
报告医生填写《报告卡》后,应在患者病历和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显著位置标注“慢性病已报”字样。
第十条 各责任报告单位由专人每周定期收集本院门诊、住院医生填报的《报告卡》,对《报告卡》填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病例进行登记。登陆常州市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定期开展漏报自查工作,对漏报病例由专人按本规范报告流程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市疾控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的《报告卡》进行审核、编码、分卡,于每月10日前形成上月糖尿病发病月报表。负责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辖区糖尿病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糖尿病发病年报表,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糖尿病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对各责任报告单位进行督导、考核。
第十三条 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糖尿病登记报告工作的业务培训、网络分卡、检查指导、质量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分析报告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审核分卡在病例网络申报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要将糖尿病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医院常规工作,建立糖尿病登记报告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糖尿病信息收集、审核、登记和网络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除负责报告本单位发现的糖尿病患者,还负责对属于本辖区糖尿病病例的基本信息和发病信息进行确认。病例确认在审核分卡后一周内完成。信息不完善的病例及时补充完整,无法确认的病例及时退卡,注明退卡原因。
第五章 资料和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报告卡》、《登记表》由各责任报告单位保存。
第十八条 糖尿病数据信息的储存,应采用不同方式或设备进行双备份,防止因计算机的故障而丢失。
第十九条 全市糖尿病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
第六章 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责任报告单位的考核指标。糖尿病病例报告率≥90%、报告卡填写完整率≥90%、报告卡填写正确率≥98%、报告及时率≥98%,申报及时率≥98%。
第二十一条 审核分卡和病例确认及时率100%。
第二十二条 数据汇总分析的主要考核指标。按规定及时完成数据分析汇总和分析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金坛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3年1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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