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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12-00110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12〕164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2-11-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坛卫〔2012〕164号

  

  2012年10月,我市根据《江苏省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实施方案》及常州市《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放射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开展了全市的放射诊疗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效果评价、缺人员资质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及时校验等不规范的问题(详见附件1、附件2)。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法律规章,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放射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放射诊疗工作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所采取的辅助措施,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工作的基础。放射诊疗工作质量控制与放射防护水平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和依法执业的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该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内容,责任明确到人。

  二、重视准入关,做好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工作

  新申请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需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建设项目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验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及未校验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三、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医疗机构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好放射防护、健康监护档案的建档工作。

  建立和完善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并做好放射防护制订并不断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卫生及相关管理部门。医用放射源退役后,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或失控,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四、加强放射防护 保障健康权益

  1.加强人员资质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强化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人员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及设备检测等工作。

  2.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和患者防护用品,不能成为摆设,操作过程坚持使用,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落到实处。

  3.做好工作指示灯等设备损坏的及时维修,配备辐射警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逐条逐项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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