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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12-0006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党〔2012〕86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12-07-19 发布日期 2012-07-2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坛卫党〔2012〕86号

  近年来,我市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少数地方非法行医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城郊结合部,非法行医容易滋生,且经常变换非法行医地点,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法甚至抗法。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加强卫生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衔接配合,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附件:1.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

  2.衔接配合的参加单位、科室和人员名单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我市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着力提高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效率,进一步完善医疗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建立金坛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

  第一条 市卫生、公安部门之间要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分析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梳理排摸非法行医线索,商讨阶段性联合整治的方法和措施。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通报,如遇重大非法行医案件可视情况随时通报。

  第二条 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公共卫生协管人员的前哨作用,及时排查辖区内的非法行医,建立非法行医者黑名单档案,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的力度和执法频度。

  第三条 各级暂住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在日常管理中,要充分利用掌握的外来人口信息资料尤其是基层暂管组织的网络作用,及时掌握外来人口动态情况,发现非法行医(接生)等可疑情况及时反馈卫生行政等部门。

  第四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非法行医的查处。各派出所在日常治安管理中,要注意发现和收集非法行医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查处。卫生部门在开展非法行医查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拟定查处方案,并及时联络当地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查处阻碍执法的行为,保护卫生部门正常执法活动。

  第五条 卫生部门发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下称《解释》)规定情形,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同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六条 卫生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卫生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属《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两次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附入移送材料。非法行医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司法鉴定的,由公安机关委托有法医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

  第七条 卫生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附件2:

  衔接配合的参加单位、科室和人员名单

  市公安局:

  贺国洪   分管局长     联系电话:13775166999

  治安大队:

  李生娣: 教导员        联系电话:13961119933

  史友生   分管大队长    联系电话:13861108860

  陆海方   行动中队队长  联系电话:13701481777

  市卫生局:

  袁永炜   分管局长      联系电话:82831848  13862685600

  陈跃平   科    长      联系电话:82883408  13961119447

  市卫生监督所:

  林小俊   所    长      联系电话:82813218  13701490321

  钱三琴   分管所长      联系电话:82885535  18915810202

  李 军    科    长      联系电话:82886873  13961112777

  蔡青云   副 科 长      联系电话:82886873  138150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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