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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各类公务印章管理的规定
索引号 33899166-5/2012-0004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12〕37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12-03-28 发布日期 2012-03-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各类公务印章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各类公务印章管理的规定
坛卫〔2012〕37号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各类公务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行为,维护印章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⒈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公章(包括钢印)和单位法人代表章,必须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保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谨慎用印,决不允许滥用、私用公章。保管人员因事出差或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临时代管人员代管,并做好交接。单位调整公章保管人员时应做好新老保管人员的移交手续。

   ⒉公章应存放在单位安全可靠的地方,随时上锁,防止公章被盗用。公章原则不得借用到其他单位与科室,不得携带外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公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⒊发现公章丢失或被盗用,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避免造成损失。

   ⒋公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印章,及时保养清洗,以确保公章耐用、清晰。

     二、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范围

   ⒈以局党政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相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由职能科室(部门)代拟稿,经相关科室(部门)会稿、局办公室主任核稿、局领导签发后,办公室统一编号打印后用印章。

   ⒉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申报材料、报表、证明等各类重要文件,应有经办工作人员、分管领导签字,重大事项还应有主要领导签字。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不能及时签字审批的,应电话请示领导后,由申请用印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签署意见,事后再请领导补签。重要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应根据需要在相关职能科室备存一份。

  (二)印章使用程序

  1.各单位各科室涉及到各类用章时,必须由各职能科室认真审核,提出用印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公章保管人员负责用印。对大批量用印,应提前预约用印时间,并至少两人在场用印。         

  2.各单位法人代表私人公务印章,除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印章使用要求

  ⒈系统内各单位的党政公章,要按照本单位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严格按照使用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⒉业务专用章由各单位参照以上相应的使用规定执行。

    (四)公章使用注意事项及责任追究

   ⒈各级、各类公章一般不得加盖在空白凭信、介绍信、表格上。特殊情况确系工作需要,并征得有关领导同意的,也应尽可能填上事前能够填写的项目内容和落款时间,并做好登记。个别经批准使用空白栏目介绍信的,使用人事后必须及时反馈该介绍信的用途,并如数缴回未使用完的空白介绍信。严禁在白纸便笺上开具无任何内容、只盖公章的空白凭信。

   ⒉公章应盖在文件(证件)落款或指定的地方,文件落款应与公章印文相一致,不得张冠李戴。需要代章的应予注明。盖印要端正、清晰,留底双联文件,要盖骑缝章。

   ⒊因公章使用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职能科室科长、用印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用印单位在办理使用公章手续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公章保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违纪使用公章或造成公章遗失,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⒋公章在停止使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交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将公章上交,而继续使用或遗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卫生局党委、行政用章审批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金坛市卫生局行政、党委印章使用审批表

  

  用章时间

 

  文 件 名

 

  文件主要内容

 

  申请用印者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用印科室(科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办公室用印情况

  处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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