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中层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大文件、会议精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本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全局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市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调整。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制度。
(八)重大执法事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下属单位建设、发展、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以及请示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二)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市局机关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晋升、调整。
(四)上挂、下派锻炼干部的选拔。
(五)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预算既定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局机关、直属单位涉及大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者出让;重大项目立项;大额度投资、合作、捐赠以及新建、改建、迁建及布局调整等重大项目。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年中追加预算的大宗物资一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全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2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即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党组班子集体研究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报告。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组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审定。
(三)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或者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金坛市司法局党组会议事制度》或者《金坛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局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纪委监察、组织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机构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八)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个人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用制度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