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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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金坛市委组织部
中共金坛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坛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 坛 市 司法 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金坛市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法律
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金坛建设。根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加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对象为: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提拔科(局)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考试内容为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知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相关法律法规为:《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考试时间为:正式任命之前,结合新任科(局)级领导干部任前党纪、政纪条规考试一并进行。
第四条:考试由市法宣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司法局组织命题、统一编印复习提纲。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参加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准备。
第六条:市法宣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司法局职能科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落实考试时间、地点等。
第七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认定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八条:考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纪律,不得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监考人员应当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第九条:阅卷人员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不得徇私舞弊。阅卷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共同负责。
第十条:考试总分为100分,考试成绩低于六十分的为不及格,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及格的,不得正式任命。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签章,及时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及其单位,并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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