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登记工作水平,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下一步,省厅将研究制定注册和资质评审办法,组织开展全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申报注册和资质评审,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与体系。
附件: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规定(试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土地登记代理规定通知
附件:
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取得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注册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对在我省从业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省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应按本规定以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的具体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执业注册。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并取得《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由省国土资源厅在颁发《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已取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单独申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
第六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分为全省范围执业、省辖市域范围执业和县(市、区)域范围执业。
(一)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8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二)申请在省辖市域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5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三)申请在县(市、区)域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土地登记代理人只能在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第七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评审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省国土资源厅还将根据资质评审的有关规定,综合审查代理机构的工作业绩等内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取得《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后,原则上经过2年方可根据业绩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第八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从业范围包括:
(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承担前款第(三)项业务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机构完成。
第九条土地登记代理费用由委托代理双方依据代理事项的内容、数量、难度等协商确定。有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原则上每2年查验一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各年度承担的代理事项、工作数量、完成情况、收费标准等予以记录,并在机构资质查验时提交。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对其代理业务中出具的各类文书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或查验未通过的;
(六)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七)其他应予注销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0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