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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租赁国有土地设定抵押权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38/2012-0003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土资发〔2012〕24号 发布机构 国土局
生成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2-04-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租赁国有土地设定抵押权的通知
 
关于租赁国有土地设定抵押权的通知
坛国土资发〔2012〕24号

  长期以来,土地抵押权为土地使用者经营、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了融通资金的便利。对国有建设用地设定抵押权,土地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为此早已形成共识。但是,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拒绝为租赁国有土地设定抵押权,给国土管理行政部门有偿使用的政策造成冲击的同时,损害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为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租赁的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因此,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补充。目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主要采取出让与租赁二种形式。

  (二)租赁国有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依法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租赁国有土地可以按规定设定抵押权,但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期。

  二、具体要求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租赁国有土地提供抵押,对于个别商业银行继续无视法律规定,阻碍和破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我局将停止办理所涉该行所有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业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租赁土地抵押权通知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2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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