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局决策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行政许可制度》及《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金坛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制度
2、金坛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1:
金坛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金坛市气象局行政许可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和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气象行政许可工作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和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时效,遵循“法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程序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从事依法应由金坛市气象局许可的活动,应当提出申请,由金坛市气象局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要求对金坛市气象局依法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向金坛市气象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事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人、单位、组织,按照申请人须知的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后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金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进行申请。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对接到的气象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核,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金坛市气象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同时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形式的,但属金坛市气象局行政许可范围的,申请人可当场补正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补正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同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已予受理。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气象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同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应在0.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交相关承办科室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无法定理由,承办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推拖或拒收。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并将书面处理决定移送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必须有二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承办科室将不超过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和延期理由报局领导批准,并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法应报上级气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县级气象行政许可初审意见应移送上级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接到承办科室移送的书面决定后应当在0.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申请人行使依法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八条 对依法需要确定企业或其它组织主体资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金坛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金坛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一、气象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二、统一受理送达制度
三、一次告知制度
四、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
五、书面决定制度
六、监督检查制度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一、气象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一、气象行政许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及气象网站上设置政务公开栏及其它辅助方式,实行气象行政许可政务公开。
二、气象行政许可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气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审批程序、承诺期限;
(二)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相关证件名称;
(三)本单位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的机构和监督电话;
(四)办理气象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联系电话;
(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统一受理送达制度
一、气象局建立专门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由本部门实施或者审核后报主管部门许可的事项,送达许可和不予许可决定。
二、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气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的文本、样本等,在行政许可窗口显著位置摆放、公示,便于当事人查阅。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三、行政许可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气象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严谨扎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气象行政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有关法律、规章、制度;
(三)具备胜任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办理工作人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对本单位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能够向申请人说明、解答,提供的信息数据准确、可靠。
四、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或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不需申请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0.5个工作日内分发至行政服务科。
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送达。可以通知当事人到该窗口签收,也可以通过其他有效方式送达。但是涉及到不予许可事项的,应当当面送达。
三、一次告知制度
一、申请人到气象局行政许可窗口咨询行政许可事项的,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告知该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办理期限以及申请书文本样本和所需的全部材料等,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予以准确说明。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气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为一次告知的义务人。
三、前条中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法定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当事人可以当场更正材料中的错误,不影响对申请材料进行实体性审查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允许其当场更正。
四、一次告知的形式分为当场告知和五日内告知两种。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经过审查后确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气象局印章,注明日期。
五、负有一次告知义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因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
一、气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不予许可的事项;
(二)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间、途径和方式。
二、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全面、准确。
三、工作人员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时,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五、书面决定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加盖印章,注明日期。
二、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二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气象局印章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为许可证证书。
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加盖气象局印章、注明日期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在申请人的申请书、材料上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并加盖气象局印章、注明日期。
四、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六、监督检查制度
一、气象局应当依据准予许可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等,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由监督检查人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二、应当组织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活动的条件、资质和服务活动的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