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金坛市气象局相关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益,结合我市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金坛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投诉受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各类气象行政活动;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施工监督与安全检测、雷击风险评估等防雷技术服务;“96121”气象信息自动答询服务、气象短信息服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等各类气象服务活动。以上气象服务和行政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
(一)存在明显错误或失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服务的;技术性文件或鉴定、证明文书编造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有关报告、记录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或进行打击报复对他人造成利益损失的;
(六)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对有关气象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在此受理范围内。
第三条 投诉人是指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提出投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被投诉人是指气象局的职能科室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一般应采用实名制,同时应当说明或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投诉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投诉的,还应包括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投诉人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提出投诉的,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没有条件的,办公室应作详细记录或在告知投诉人的情况下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五条 投诉受理电话:0519-82322040;接诉时间: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地址:金坛市翠园新村100号;收件人:金坛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并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接待(受理)时间、投诉事由、涉及科室或人员。
第六条 投诉处理流程为:受理登记→分类(根据局领导工作分工情况)→转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处理决定→处理完毕→反馈。受理至转送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办公室承办;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投诉事项分类由相关部门承担。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对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时无法查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相关科室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调查进展,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及延长调查的时限。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应收集投诉人对事项处理的满意度意见。
第七条 调查处理投诉时,被投诉人有权进行申辩。
第八条 办公室应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