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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气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703636814/2012-0003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气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气发〔2012〕41号 发布机构 气象局
生成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2-08-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气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气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坛气发〔2012〕41号

  现将《金坛市气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坛市气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金坛市气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金坛气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常州市气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常气党发[2012]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党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金坛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金坛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四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三人决策小组成员勤政廉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负责向市局党组、金坛市纪委和全局职工会议报告廉政建设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和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协助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及时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三)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四)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接待查办,对信访、查办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组织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制订工作范围内各项廉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表的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完善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对各科室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检查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可以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也可以与目标检查考核、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结合进行,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局党组和上级党委报告,并在本单位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应按要求每年年底专题向常州气象局党组和金坛市纪委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和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各科室按要求每年年底向局提交的工作总结中,应专题汇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三条 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局领导班子应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及逐级追究原则。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违反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责任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因防范不力,处理不当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明知故犯,致使损失和危害扩大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应在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执行。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局领导班子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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