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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03636814/2012-000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气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气发〔2012〕10号 发布机构 气象局
生成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2-02-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坛气发〔2012〕10号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重大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70号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金坛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检查。现将检测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检查范围:本市范围内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建(构)筑物和附属及内部设施设备(含石油、化工、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危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酒店宾馆、商场、厂房、办公楼、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金融、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生产设备、重要医疗设备、电梯等电气装置;网吧、计算机机房、网络系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检测检查内容:1、对防雷防静电装置进行现场检测;2、对上年度(次)检测报告、防雷安全制度、雷电灾害应急机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维护保养台账进行检查。

  三、检测检查周期:《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第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它场所和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

  四、检测单位和受检单位均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及金坛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缴检测费。

  五、受检单位应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前一个月主动申报,并准备好上年度(次)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首次检测单位应提供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检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相关技术规定限期整改,并列入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登记备案,以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70号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金坛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报,后果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检测检查由金坛市防雷安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防雷中心地址:翠园新村100号,气象大楼三楼

  检测检查联系电话:82301156 82329254 82300938(传真)

  监督投诉电话:82322040  

 

金坛市气象局             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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