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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7-0/2011-0008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动态信息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工商〔2011〕36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1-11-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坛工商〔2011〕36号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12部委办局《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和省、市局相关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各联席部门的职能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齐抓共管,增强监管合力,顺畅信息沟通,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促进广告监管执法到位,实现长效监管。现将我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1:《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监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12部委《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和省、市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一)整治工作的重点。在广告的类别上,继续把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在整治的区域上,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重点监测、重点治理;在监管的环节上,重点加强对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等发布环节的监管;在治理的方式上,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继续在完善治本措施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业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广告。一是未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二是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内容,发布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广告;三是超出核准的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四是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3.在广告中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4.在广告中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使用绝对化语言的。一是广告中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包治百病”、“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语言;二是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三是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四是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等等。
5.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6.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及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等。
7.在互联网站和车身(或公交车座套上)上发布“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与医疗机构名称不相符的广告以及其它低俗不良广告等。
8.未经工商、城管等部门审批登记,擅自利用各种媒介发布各类户外广告的。但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9.利用单页、宣传册等印刷品以及楼宇、电子显示装置等媒介发布的各类虚假广告。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通过整治,达到“四个”工作目标:重大恶性虚假广告在本市主要媒体基本杜绝;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厉制裁;媒体把关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健全、落实;广告业整体信用和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使我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房地产、低俗不良广告的违法量、违法率有明显下降,广告违法现象得到进一步控制和有效治理,结合专项整治,完善广告执法监管机制,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培训与监管;加强广告监测,对上级交办或转办案件发布的违法广告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和反馈查处理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一定的机制,保证整治成效。
(二)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的引导与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把广告列为媒体阅评的内容,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建立和落实发布违法广告行政责任制,指导和督促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行业自律。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严肃处理。
(三)广电、文化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的行业自律监管,建立和落实发布广告行为主管责任制,建立评比、考核等制度。要严格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医疗、药品等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在巩固《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执行成果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医疗资讯和电视购物节目的播出。继续落实《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加大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强化对医疗广告的初审工作,对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查询核对,对出证核准的广告实行监测;及时将涉及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及医疗器械等广告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及医疗器械广告要及时上网查询,进行检查核对,一旦发现虚假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六)城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会同规划部门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并将设置及招标完成后的户外广告标书合同抄送工商部门备案。
(七)住建部门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房地产行业广告的行业自律,引导房地产行业强化诚信建设,对利用回报率作违法宣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八)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车身广告的管理,按照规定严把车身广告准入关,并将相关资料抄送工商部门备案;同时要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重点,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党委宣传部门、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城管、住建等管理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要把这项制度作为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固定下来,坚持下去。进一步健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使部门联席会议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责任制。新闻媒体单位要负责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正确引导,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标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进行处理,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落实联合公告制度。按照十一部门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曝光严重违法广告,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电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公告。
(四)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法律培训和日常管理。
(五)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精神,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其广告业务的处罚。对因审查不严,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电视、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六)建立由工商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定期与不定期的通报工作例会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通报对广告的监测情况,并做好记录,对违法广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联席成员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三)打防结合,立足治本。各部门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四)加强协调,信息互用。各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及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法规政策、执法办案、日常监管等各方面的指导工作,在整治期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商品服务、重点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2
金坛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12部委《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和省、市局相关工作要求,并按照我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为充分发挥各联席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监管合力,顺畅信息沟通,实现广告长效监管,现建立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文广体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
(二)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能
(一)对前期广告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并提出存在的突出性问题;
(二)各联席单位通报、沟通广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协调查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四)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五)分析广告业发展与监管形势,结合整治工作,提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及建议;
各部门要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方式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联络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遇有重大问题,应成员单位提议,随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的联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监管二科。联络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提议确定会议时间、议题,并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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