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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工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7-0/2011-0005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动态信息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工商〔2011〕11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11-05-09 公开日期 2011-11-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工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工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坛工商〔2011〕11号

  现将《金坛工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金坛工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家总局、省局及市局《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8个月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通过整顿工作,使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添加剂行业的自律意识显著加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总体要求

  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总局、省局及市局的整治要求,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

  三、检查重点

  (一)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监管工作。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式逐户检查,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按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附件3)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登记和台账制度。责任区监管人员应逐户掌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各分局要监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要索取供货者的合法有效证照,索取进货票据和按批次索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要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主要内容,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相关凭证留存保管并建立进货台账,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关。经营者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台账,对添加剂销售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要强化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工作,制定具体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过期的及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要及时退市,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三)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监管。各分局要强化食品添加剂市场巡查检查,针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等不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各分局要强化对米面制品、调味品、乳制品、肉制品等容易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食品添加物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上报,并依法查处。二是建立健全经营者诚信自律机制。要引导经营企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购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与其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对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积极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各分局要根据本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全面部署。全市工商系统迅速行动起来,于5月10日前完成张贴《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的工作,通过此项宣传动员行动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进行教育引导,同时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要求和管理措施。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6日至6月30日)。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梳理本地区可能存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行为,建立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登记台账,并督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集中力量对重点类别、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者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投诉举报信息认真核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健全和完善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制度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退市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问题发现机制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

  (五)督查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局将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督查,逐项、逐级考核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对于专项整治工作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省、市局也将对全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局必须在11月20日前报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送附件所列的相关报表。

  附件:各分局须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的报表 

  1.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每月2日前报送)

  2.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每月2日前报送)

  3.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5月30日前报送)

  附件1:

  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 号

  主  体  类  型

  数  量(户)

  1

  内 资 企 业

 

  其中:私营企业

 

  2

  港澳台投资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

 

  4

  个体工商户

 

  5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  计

 

  附件2: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

  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食品经营者

  户

 

  3

  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户

 

  4

  查处无照经营

  户

 

  5

  吊销营业执照

  户

 

  6

  查扣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数量

  公斤

 

  其中:查扣食品添加剂数量

  公斤

 

  7

  查扣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

  公斤

 

  8

  查处流通环节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

  件

 

  万元(案值)

 

  万元(罚没金额)

 

  9

  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案件

  件

 

  万元(案值)

 

  万元(罚没金额)

 

  其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

  件

 

  万元(案值)

 

  万元(罚没金额)

 

  10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件

 

  11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件

 

  12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附件3:

  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

  

  序号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体

  类型

  经营

  范围

  注册号

  营业执照

  核准日期

  企业经

  营期限

  联系人

  及电话

  备注

                     
                     
                     
                     
                     
                     
                     
                     

  注:1.表中“主体类型”从“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五项中选一项填录。

  2.此表为填录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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