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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753901495/2011-0003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应急管理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生成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1-1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安监〔201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苏安监〔2011〕214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四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会相关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在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批发经营企业的检查重点:一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无边施工边经营行为;二是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私自新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情况;三是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条件、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四是是否采取有效的温、湿度控制措施,库房防雷防静电设施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并处于合格适用状态;五是产品存放是否符合许可规定和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超量存放或存放过期产品等情况;六是是否认真执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和合同备案制度;七是是否存在向零售单位超量配送产品、供应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无证经营者配送烟花爆竹的行为;八是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转包、分包和非法违法采购、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零售点检查重点:一是现场安全条件与零售点相关要求是否符合要求情况,是否实行专店、专柜经营,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二是零售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异地经营、变相进行二级批发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三是是否存在私设仓库的情况;五是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大检查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自查自纠为主,市、县安监部门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检查督查。

  (一)企业和零售单位自查自纠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烟花爆竹企业和零售单位要发动职工群众,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开展全方位的安全大排查,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查,全面细致地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加强防范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即责成有关人员现场整改。重大隐患必须落实具体整改时限、措施、责任、资金、预案,列入台账管理。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企业日检制度,提高企业作业场所现场管理水平。

  (二)安监部门督查整改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7日)。安监部门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企业和零售单位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县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抽查不少于辖区内总量的1/3。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要对县级安监部门开展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跟踪督促整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列入重点监管计划,确保整改到位。

  省安监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28日至11月30日)。各市安监局要将开展安全大检查总体情况和今年以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打非”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省安监局。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系统,不留死角。这次大检查,企业和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把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和岗位,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按照“绝不放过一个漏洞、不丢掉一个盲点、不留下一个隐患”的要求,全方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督查检查,既要抓好经营场所的安全检查,又要抓好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人员管理的检查,确保从根本上彻底消除隐患。

  (二)整改彻底,不留后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根据情况分类处理,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即查即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到位;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经营的,要责令企业和零售单位停业整顿,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恢复经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因整改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加重责任追究处理。

  (三)执法认真,不讲情面。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 “打非”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格执行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确保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

  请市、县(市、区)安监局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督促企业和零售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联系人:柏立金         联系电话:02583332409

  电子邮箱:blj_aj@js.gov.cn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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