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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环保局关于做好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
索引号 014139054/2011-0001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环综〔2011〕3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1-03-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环保局关于做好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
 
市环保局关于做好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
坛环综〔2011〕3号

  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及时快速处理各类环境信访,更好地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现就做好我局值班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值班时间:投诉举报电话82321120、12369实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地点:工作时间在一楼信访投诉中心,非工作时间在值班室。

  三、值班人员:工作时间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具体负责;非工作时间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55周岁以下男性工作人员参加全局夜间值班。具体值班时间和人员按值班表执行。

  四、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值班安排表按时上、下岗,值班人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因故不能参加值班可自行协商调换,并告知值班领导。值班驾驶员(指专职驾驶员)在家待命,保持通讯工具畅通,有情况必须随叫随到,如遇特殊情况可事先自行调换,但必须提前告知值班人员。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准脱岗、漏岗,不得随意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至手机,夜间值班必须全部住在值班室(专职值班驾驶员除外)。值班期间,如遇现场处置,可以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至手机,现场处置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呼叫转移取消。

  3.值班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要耐心细致,文明用语,禁用忌语,杜绝与举报人发生冲突,严禁有损环保部门形象的不良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电话。

  4.值班期间,如接到对环境污染投诉的举报,应详细询问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及污染内容等信息,能够当面或在电话中说明问题的要给予明确解答,需到现场解决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如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问题,应立即向值班局长报告,并启动市环保局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投诉内容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5.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将值班期间受理的环境信访投诉信息和处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跟踪处理或回访,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在非工作日值班期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结束的,应将当班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环境监察大队,以便继续处理。

  6.值班人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警觉性,值班期间必须携带执法证件,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7.市环境监察大队和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以及局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发生重大环境问题时能及时组织现场处置。

  8.市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日期间必须每天检查值班记录、现场处置设备(如夜间照明工具、监察笔录、照相机等)和环境应急设备(如防毒面具等),确保现场处置或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能正常使用;市环境监测站必须每天检查应急监测设备,确保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及时实施应急监测。

  四、其他要求:

  1.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确保无缝交接。

  2.值班人员应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爱护公物,交班前认真打扫卫生,整理好床上用品,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

  3.局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值班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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