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1年度矿山统计年报和矿山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本辖区内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
二、认真做好矿山年报统计工作
(一)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统计年报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要求认真做好填报工作,做到真实、准确,无虚报、漏报,确保报表质量。报表于2012年1月9日前报至各镇矿管员。各镇矿管员负责核对和填报汇总本辖区矿山统计报表,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填报(报表另附)。
(二)各采石类矿山企业应根据《江苏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编制本矿区2011年度储量消耗动态变化情况年度报告(储量年报),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提交年检机关。
三、开展矿山企业年检工作
﹙一﹚年检时间:2012年1月9日至1月13日。
各镇区年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年检方式
本次年检采用先集中资料汇交后审核办理的方式,各矿山企业携带年检资料及单位公章集中到本镇国土资源所统一汇交年检资料,年检机关依据企业提交的年检资料和2011年度实际开发利用及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年检提交资料
1.《金坛市2011年矿山统计报表》;
2.《2011年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4.《矿山储量报告》和《储量年报》;
5.《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报告;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文本和图件。
矿山企业必须按以上要求准备好年检资料,接受年度检查。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1.上述年检资料齐全,经年检人员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合格决定。
2.有以下违规情形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年检资料不全,法定义务没有履行的采矿权人;
(2)越界开采或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顺序开采,整改不到位或不按管理规定接受查处的;
(3)违法出租、转让采矿权的。
凡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由年检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砖瓦矿山企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再延续办理下一年度采矿登记手续,注销采矿许可证;采石类矿山企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停止爆炸物品供应,并依法查处。
3.年检机关将对全市矿山年检情况予以通报。
(五)其他相关事项
1.上级机关发证的矿山企业,由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级机关年检。
2.经年检合格的砖瓦企业,办理采矿权证延续登记手续,必须要提交剩余储量资料,且没有拖欠各项规费。这项作为办理采矿权证延续登记手续的前置条件。符合条件的按照采矿权证延续登记的要件,申请办理。
3.采石类矿山企业在接受年检的同时,报告2011年实际爆炸物品使用量和申请2012年爆炸物品计划用量。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矿山统计年报 矿山年检 通知
抄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