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公安分局 > 规划计划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市行政村和社区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11-0002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规划计划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11〕124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1-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在全市行政村和社区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行政村和社区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
坛公局〔2011〕124号

  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夯实农村和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基础,着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警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坛公局[2011]52号),市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行政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自我管理、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为建设平安金坛、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附件1)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附件2)达标活动,2011年,全市60%的社区和行政村达标;2012年底前,社区和行政村全部达标。在达标基础上,组织开展以“零亡人火灾乡镇”、“零火灾社区(行政村)”为主要目标的消防安全先进乡镇、社区(行政村)创建工作。通过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市行政村、社区消防安全组织更加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火灾群防群治能力明显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动员部署。各派出所要将达标创建活动纳入“五小警务”内容,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进度,统筹协调达标创建各项工作。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请各镇区与行政村、社区签订达标创建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二)典型培育。消防大队要选择消防工作基础好的乡镇、社区、行政村开展达标创建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试点地区创新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培育一批达标创建典范;要组织开展行政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社区民警专题培训,使其理解和掌握达标创建工作标准和目标任务,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三)全面创建。要及时总结典型培育成效,适时组织交流达标创建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工作推进会等形式,在所有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全面推进达标创建活动。

  (四)考核验收。

  1.自我评价。11月中旬前,各派出所要对照达标创建考评细则(附件3)开展自我评价。自我评价为达标的,向消防大队申报考核。

  2.考核命名。12月上旬,市局组织对申报考核的社区、行政村开展达标创建考核。考核评定为达标,且当年未发生火灾(纵火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火灾除外)的社区、行政村,命名为金坛市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先进社区(村)”。

  3.考评验收。年底前,消防大队要认真准备,迎接常州市对达标创建工作进行考评验收。

  四、工作要求

  各派出所要高度重视行政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要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达标创建工作合力。要严格标准、严把质量,坚决杜绝为提高达标率故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现象。年底前,市局将对达标创建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派出所好的工作做法和进展情况,要及时报消防大队。

  附件:1、《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2、《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3、《行政村和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考评细则》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乡(镇)长是本乡(镇)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乡(镇)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政府有关组织、机构及行政村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检查、指导和考评;

  (二) 组织编制集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

  (三) 建立和领导乡(镇)消防队伍;

  (四)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 将本地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增长比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七) 上级机关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和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专门消防工作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集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

  (三)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

  (五) 组织实施本乡(镇)消防工作考评;

  (六) 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巩固和加强消防警务室和村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治安巡防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消防工作,依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内容,保障本村消防事业发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村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制定村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民防火公约;

  (二)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 建设并管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 建立村民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 掌握本村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情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辖区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三)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 组织对辖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实施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 组织并管理志愿消防队,督促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六) 组织实施对老、弱、病、残人员的消防安全帮扶救助,做好外来人员、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七) 实施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消防宣传教育任务:

  (一)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 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

  (三)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

  (四) 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情形。

  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其建设标准参照《乡镇消防站建设标准》(DGJ32/J72-2008)执行。

  第十二条 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确保有4人(其中1人为驾驶员)参加执勤,配置1辆消防车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热心公益服务、身体条件允许的村民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服务,宣传消防知识,组织自防自救工作,配备机动消防泵、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火钩、火叉等常规灭火器材、灭火防护装备和消防通讯装备等。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编制时,应当对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道路、水源、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 乡(镇)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199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的要求。

  第十七条 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时,应当结合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整治内容,同步治理消防安全问题,调整消防安全布局,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第十八条 乡(镇)、村庄给水管网符合消防给水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并确保每个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

  第十九条 农村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地建设消防取水设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水源、消防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集镇和村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50立方米,水池深度不宜超过3米。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庄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道路通达工程,改造乡(镇)、村庄道路、桥梁,达到消防车通行要求。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尽端应设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地。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桥架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通道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二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路面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并满足雨、雪天通行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建筑防火要求,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积极推广、运用防火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以及提醒消防安全、指明报警和救火方法的消防安全标识,用于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村民防火公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酝酿、讨论,经村民会议通过形成,并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村民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主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二) 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

  (三) 不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消防设施,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四) 定期检查灶具和电器设备安全,养成人走电断、火灭的习惯;

  (五) 不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六) 按照划定区域堆放草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七) 严禁乱扔烟头,严禁私自烧荒、随意焚烧秸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八) 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电话119),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

  第三十条 村民防火公约应当发至村民家庭,并在村口、村民集中居住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情况;

  (二) 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及执勤训练情况;

  (三)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专项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 老、弱、病、残人员家庭是否落实防火安全及帮扶措施;

  (二) 单位、家庭等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出租屋、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违章住宿现象;

  (三)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公益广告牌、户外消防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是否完好;

  (五) 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六) 其他消防安全要求是否落实。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防火工作纳入村治安巡防内容,每周开展防火巡查。

  第三十三条 乡(镇)、村宜建立消防安全家庭多户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联合防范、相互救助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员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文化、教育、普法、科普、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充分利用现有乡村广播、宣传橱窗、文艺团体等资源,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应当广泛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农村文化活动室等场所摆放消防书籍、报刊及防火宣传资料等,宣传消防知识,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对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加强防火安全宣传。

  第三十八条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辖区情况,制定不同类别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演练。

  第三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当包括报警和接警处置、组织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应急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事故善后处置等内容。

  附件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街道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街道办事处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街道有关组织、机构及社区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检查、指导和考评;

  (二)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 安排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六) 上级机关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和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

  (四) 组织实施本街道消防工作考评;

  (五) 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巩固和加强消防警务室和社区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治安巡防内容。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本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社区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制定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二)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 维护并管理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五) 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 掌握本社区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情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与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社区日常消防工作。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辖区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三) 定期组织实施社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 对辖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实施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六) 管理社区志愿消防队,督促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 组织实施对老、弱、病、残人员的消防安全帮扶救助,做好外来人员、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载明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并督促居民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 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掌握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负责定期维护和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配合火灾事故处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住宅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社区防火协议,组织小区进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组织热心公益服务、身体条件允许的社区居民或保安成立社区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消防队可由每个居民住宅区单独建立,也可由相邻居民住宅区联合建立。

  第十四条 社区志愿消防队应加强管理和训练,熟悉辖区情况,熟练使用各类设施、器材。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时,应当包括证明建筑消防验收合格的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并移交相关图纸和设施。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控制室应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要求,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积极推广、运用防火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尽端应设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地,设有高层建筑的住宅区的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火灾扑救场地,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集中存放点(室),配备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消火栓扳手等常用消防器材装备,满足社区志愿消防队或居民群众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距离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超过1.5公里、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区,宜建设消防执勤点,配备简易机动消防车和必备的灭火救援器材装备。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用于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居民防火公约一般由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通过和全体居民共同遵守,并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主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二) 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 不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消防设施,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四) 养成人走电断、火灭的习惯,定期检查灶具和电器设备安全;

  (五) 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六) 教育儿童不玩火,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期燃放烟花爆竹;

  (七) 严禁乱扔烟头,严禁随意焚烧杂物;

  (八)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电话119),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

  第二十七条 居民防火公约应发至居民家庭,并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公共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 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二) 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三) 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组织专项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是否履行;

  (二) 老、弱、病、残人员家庭是否落实防火安全及帮扶措施;

  (三) 辖区单位、家庭作坊、出租屋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违章住宿现象;

  (四)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六) 消防公益广告牌、户外消防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是否完好。

  第三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巡查内容应包括:

  (一) 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二)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 老、弱、病、残人员家庭防火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宣传教育纳入社区文化、教育、普法、科普、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利用社区楼宇电视、户外视频、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宣传普及。

  第三十三条 组织社区居民就近参观消防站和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展集中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市民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上门消防宣传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辖区情况,制定不同类别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演练。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应组织演练不少于1次,居民住宅区每年应组织演练不少于2次。

  第三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包括报警和接警处置、组织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应急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事故善后处置等内容。

   

   

   

   

   


  附件3

  行政村消防安全达标创建考评细则

   

  考评对象:        镇(区)                                                                 考评成绩: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考评标准

  考评方法

  扣分原因

  扣分值

  组织建设

  (30分)

  村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10分)

  1. 村民委员会未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扣全分;2. 村民委员会消防组织网络未建立或不完善的扣1分;3.未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扣3分;4. 村民委员会其他负责人消防工作责任不明确的,有1人扣1分。5. 村民委员会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扣3分。

  查阅文件

  资料

   

  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履行到位(10分)

  1. 村民委员会未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和落实村委会消防工作的扣2分,未定期召开会议的扣1分,缺少会议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发现1次扣1分;2. 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发现1项扣2分;3.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现1项扣1分。

  查阅文件

  资料

   

  消防志愿队伍按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10分)

  1.未建立村民志愿消防队的扣5分;2.志愿消防队未配备常规灭火器材、灭火防护装备和消防通讯装备的,缺1项扣2分;3.志愿消防队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扣2分;4.现场拉动,模拟出警处置火情,集结、出动、处置等环节未能按规定完成的,发现1处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现场拉动

   

  设施建设

  (30分)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发展,消防安全布局合理(8分)

  1.村庄公共消防设施未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或未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扣全分;2.村民委员会未安排消防安全建设保障经费的扣2分;3.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扣1分;4.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等改造时,未同步治理消防安全问题的,发现1处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随机抽查2幢建筑

   

  消防水源按规定建设,消防供水设备配备到位(10分)

  1.村庄给水管网管径符合消防给水要求,但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扣5分,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扣2分;2.村庄未利用天然水源建设消防水源的扣5分;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但未建设消防车取水码头的扣3分;3.天然水源、消防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村庄,未建设消防水池的扣5分;消防水池建设数量不足、容量不够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有1项扣2分;4.建设的消防水源未按规定配备消防供水设备的,发现1处扣1分。

  实地检查

   

  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要求(7分)

  1.消防车通道宽度小于4米,转弯半径小于8米,尽端没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地的,发现1处扣1分;2.消防车道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的,发现1处扣1分;3.管架、桥架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通道时,其净高小于4米的,发现1处扣1分;4.消防车通道路面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不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及雨、雪天通行要求的,发现1处扣1分。

  实地检查

   

  建筑防火符合消防安全要求(5分)

  1.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的,发现1家扣2分;2.抽查建筑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扣1分;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发现1处扣1分;4.运用防火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的,酌情加1-2分。

  随机抽查2幢建筑

   

  火灾预防

  (40分)

  村民防火公约按规定制定并执行(10分)

  1.未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的扣全分;2.防火公约的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3.防火公约未设置在村口、村民集中区等醒目位置的扣1分,未发放到村民家庭的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10分)

  1.村民委员会未建立防火检查制度的扣全分,未每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的扣2分,检查未做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完整的发现1次扣1分;2.村民委员会未将防火工作纳入村治安巡防内容的扣2分,未组织每周防火巡查的扣2分;3.村未建立家庭多户联防制度的扣1分,未落实联合防范、互助措施的扣1分;4.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改的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深入,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较强(10分)

  1.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扣全分;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或消防安全知识标识等固定宣传设施的,缺1类扣1分;3.未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文化、教育、普法、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的,缺1项扣1分;4.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未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的,缺1次扣1分;5.农村文化活动室等场所未摆放消防书籍、报刊或防火宣传资料的扣1分;6.未组织开展对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员消防宣传教育的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完善,定期组织开展演练(10分)

  1.未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的扣全分;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3.未组织开展演练的扣3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扣1分;4.演练程序存在错误、火情处置不当的,发现1处扣1分;5.被提问者对预案不熟悉、分工不明确、灭火和逃生技能不掌握的,发现1个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拉动,并提问3名参加演练人员

   

   

   

  附件4

  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考评细则

   

  考评对象:        镇(区)           社区                                                         考评成绩: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考评标准

  考评方法

  扣分原因

  扣分值

  组织建设

  (30分)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7分)

  1. 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扣全分;2. 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组织网络未建立或不完善的扣2分;3.未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本社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扣2分;4.社区居民未与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扣1分;5.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扣2分。

  查阅文件

  资料

   

  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履行到位(8分)

  1. 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和落实消防工作的扣2分,未定期召开会议的扣1分,缺少会议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发现1次扣1分;2. 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发现1项扣2分;3.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现1项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履行到位(8分)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的扣2分;2.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工作职责未履行的扣3分,有1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扣1分;3.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社区居委会未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社区防火协议的扣1分,未组织小区进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的扣2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消防志愿队伍按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7分)

  1.未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的扣3分;2.志愿消防队未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的扣2分;3.志愿消防队管理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扣2分;4.现场拉动,模拟出警处置火情,集结、出动、处置等环节未能按规定完成的,发现1处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现场拉动

   

  设施建设

  (30分)

  消防设施按要求建设,维护管理到位(10分)

  1.居民住宅区未按国家有关要求建设消防设施的,发现1处扣3分;2.居民住宅区现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1处隐患扣2分;3.居民住宅区消防控制室无人管理的扣2分,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发现1项扣1分;4.居民住宅区自动消防设施未按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测的扣3分。

  随机抽查

  1个居民小区

   

  建筑防火符合消防安全要求(8分)

  1.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的,发现1处扣2分;2.抽查的建筑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隐患扣1分;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发现1处扣1分;4.运用防火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的,酌情加1-2分。

   

  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要求(6分)

  1.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宽度小于4米,转弯半径小于8米,尽端没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地的,发现1处扣1分;2.设有高层建筑的住宅区的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不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的,发现1处扣1分;3.居民住宅区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道和火灾扑救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的,发现1处扣1分。

   

  消防器材装备按要求配备到位(6分)

  1.居民住宅区未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集中存放点(室)的扣3分;2.集中存放点(室)消防器材装备配备不合理或不能满足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的,发现1项扣1分。

   

  火灾预防

  (40分)

  居民防火公约按规定制定并执行(10分)

  1.未制定居民防火公约的扣全分;2.防火公约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3.防火公约未设置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公共宣传栏等醒目位置的扣1分,未发放到居民家庭的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10分)

  1.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建立防火检查制度的扣2分,未按每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的扣1分,检查内容存在缺项的少1项扣1分,检查未做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2.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的扣2分,每日巡查内容存在缺项的少1项扣1分,防火巡查未做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3.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改的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深入,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较强(10分)

  1.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扣全分;2.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等固定宣传设施的,缺1类扣1分;3.未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文化、教育、普法、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的,缺1项扣1分;4.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未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的,缺1次扣1分;5.未利用社区楼宇电视、户外视频等资源开展经常性消防知识宣传的扣1分;6.未组织社区居民参观消防站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的扣1分;7.未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消防教育培训的,分别扣1分;8.年内未组织开展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员上门宣传教育的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完善,定期组织开展演练(10分)

  1.社区居委会未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的扣3分;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3.社区居委会年内未组织开展演练的扣2分,居民住宅区每年开展演练少于2次,缺1次扣1分;4.演练程序存在错误、火情处置不当的,发现1处扣1分;5.被提问者对预案不熟悉、分工不明确、灭火和逃生技能不掌握的,发现1个扣1分。

  查阅文件资料,随即抽查1个社区居委会演练情况,并提问3名参加演练人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