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公安部“4.22”、“5.20”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做好我省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建党90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在全市开展高层公共建筑“打违除患”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7月10日。
二、整治对象
全市已投入使用的所有高层建筑。
三、整治内容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改造、装修、开业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搭建违章建筑;
2、各类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值班是否符合规定,值班人员是否具备岗位资格和操作能力;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是否整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电(气)焊或其它明火作业;
6、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明确,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是否按规定实施统一管理。
四、整治措施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按照“严打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提高整治实效”的原则,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实施有力督改和坚决打击。
1、存在违法建设、改造、装修、开业和违法搭建违章建筑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3、消防控制室设置和值班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员不具备岗位资格和操作能力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5、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存在“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罚款。
6、消防车通道不畅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7、违反规定电(气)焊或其它明火作业的,以及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拘留。
8、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或未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处分或警告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中所有高层公共建筑由消防大队负责,高层住宅由派出所负责,通过整治要清除一批严重的火灾隐患,打击一批严重的违法行为,使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普遍提升。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警力、集中精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整治小组,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要求,专题进行部署。要层层落实责任,大队军政主官、派出所领导要亲自带头落实,每幢建筑要落实专人检查,防止出现漏管现象,专人查处并督促隐患整改。各地集中整治行动既要扎实开展,又要营造声势,更要务求实效。对各单位集中整治情况,市局将适时集中通报,并将其纳入月考评成绩。今后,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一律实施执法责任倒查,对存在执法过错的,一律依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依法整治,及时跟踪指导。要切实查清底数。在前期开展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查清查实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逐楼填写《高层建筑“打违除患”集中整治行动登记表》(见附件1),逐楼下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抽查用表格)、《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隐患整改并依法查处。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用好用足处罚、查封、拘留、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和抄告行业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等手段,并加强与建设、安监、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隐患整改。要切实加强对单位的服务指导。要加强对隐患单位整改工作的服务指导,帮助单位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确保隐患按期完成整改。对遇到的困难和疑难技术问题,要组织技术力量“会诊”,切实协调解决。要结合此次集中整治行动,指导单位进一步巩固“四个能力”建设成果,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集中整治行动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通过在高层建筑广泛张贴通告或公告等形式,发动单位主动参与,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通过开辟集中整治行动专栏、邀请消防专业人士支招、开展专家访谈、组织公益广告大赛等方式,普及高层建筑防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媒体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连续报道,对拒不整改、隐患严重或较多的单位进行跟踪曝光。要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集中整治行动,鼓励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形成全社会共同整治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