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加强对民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队伍长效管理和预警机制,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经研究,市局决定加强人民警察婚姻变化情况备案报告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民警婚恋情况报告制度
根据《江苏省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常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行为规范(试行)》要求,公安民警新参加工作后,各单位应加强对新警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和培养民警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民警在确定恋爱对象后,必须将恋爱情况如实向本单位教导员汇报。严禁非法同居,严禁未婚先孕,如有违反,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民警在试用期内一般不准结婚,如有违反,将延长试用期,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二、实行民警婚姻变化事前备案报告制度
为有效加强对民警的管理,关心爱护民警,民警结(离)婚的,事前须填写《公安民警结婚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或《公安民警离婚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由所在单位及市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市局政工室备案后,才能办理结(离)婚。民警提出离婚的,人员所在单位教导员(指导员)应加以关注,积极排查矛盾的根源,设法帮助民警解决困难,做好矛盾化解和疏导工作。
三、实行民警与国(境)外人员结婚审批制度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私出国(境)和同国(境)外人员结婚管理的规定》规定,公安民警一律不准同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结婚,原则上不得同台湾地区居民结婚,其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获得台湾身份证及出入境证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去公职或者调离手续。除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外,公安民警可以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结婚。配偶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或者长期居留证许可的公安民警,不得在涉密岗位工作。
四、提倡公安民警晚婚晚育、抓好计划生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倡和鼓励民警晚婚晚育。对于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延长婚假十天;对于符合晚育条件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民警需生二胎或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必须到市局政工室登记备案,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日常备案报告管理,实行追究问责制度
各单位教导员(指导员)是民警结(离)婚备案报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年度漏报或管理不力,被督查通报批评的,将根据市局工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分。民警个人瞒报本人婚姻变化情况的,将根据《全市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常公委〔2008〕8号)规定予以问责,同时违规记分扣0.2分。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安民警结婚登记备案表》;
2.《公安民警离婚登记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公安民警结婚登记备案表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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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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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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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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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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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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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未婚、离异、配偶病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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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对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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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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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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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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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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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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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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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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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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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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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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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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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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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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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安民警离婚登记备案表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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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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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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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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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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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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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家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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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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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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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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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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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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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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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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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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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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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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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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