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水利站:
随着水资源管理的加强,我市工业用水的日益增长,必须收足工业水费。现将2011年各镇(区)工业水费收缴任务下达,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水是商品,是国家资源,用水必须缴费。工业水费是《水法》赋予的责任。针对我市水资源紧缺、工业用水量不断增加的现状,收足收好镇(区)工业水费。
二、收费标准。地表水按0.29元/m3(含水利工程水费0.09元/m3,水资源费0.20元/m3)收取,地下水按1.57元/m3收取。
三、收缴范围。年用水量5万m3以下的用水户(年用水量5万m3以上的用水户、镇自来水厂由市水费所直接收缴)。
四、站办自来水厂的缴费标准必须按市物价局坛价管[2007]111号文件执行。将收取企业用水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全额上缴市水费所。
五、工业水费的资金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解缴市水费所专户。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坛水字[2007]38号文。
此通知。
附:2011年度各镇(区)工业水费收缴任务表
2011年3月9日
31号附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