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号附表.xls
各水利站:
为全面完成我市2011年度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现将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下达给你们,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任务指标。是根据各镇(区)2010年度农田面积(含稻麦田、经济作物、水产养殖面积)核定。
二、收缴标准。执行省物价局[2000]142号文,即:稻麦田按7元/亩、水产精养按25元/亩、水产散养按7.5元/亩收取。
三、收缴方法。在镇(区)政府和村委会的大力支持配合协助下,采用直收、代收等方法,确保2011年全市农业水费足额收缴。
四、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水利工程水费收缴是《水法》赋予的职责,水是商品,是国家的资源,用水必须交费。必须向群众公示,将农户面积、标准、金额清册到户,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强水利工程水费资金管理。各站收缴的农业水利工程水费一律解缴到市水利工程水费专户,不得截留、坐支。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与市水费所结算。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按坛水字[2007]第38号文。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向镇(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制定方案,尽快分解到村,并向农户公示。
此通知。
附:2011年全市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表
2011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