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港口(码头)管理移交给航道部门的请示》(坛运办【2011】24号)已收悉。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全市港口(码头)管理权移交给市航道管理处。
同时,由局行业管理科牵头,你处与航道管理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共同做好全市港口(码头)的管理权移交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港口(码头)“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此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