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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金坛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11-0003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收费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发改价〔2011〕55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1-11-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金坛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金坛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坛发改价〔2011〕55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办发【200817号)、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扩大县(市)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苏价综【2008303号)和市政府办第31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服务费:每辆每月不超过2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依据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制定。
二、租赁承包费:每辆每日不超过1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企业依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状况、市场供求、管理成本、车型车况制订。
三、安全风险保证金: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为5 万元/辆,非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为白班3000/人、晚班5000/人。为确保驾驶员的利益不受侵害,安全风险保证金必须单独建账,专户储存,不计利息,严禁挪用。
四、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除了向驾驶员收取租赁承包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政策另行规定的除外)。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作废。
  
 
 
0一一年九月一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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