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办发【2008】17号)、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扩大县(市)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苏价综【2008】303号)和市政府办第31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服务费:每辆每月不超过2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依据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制定。
二、租赁承包费:每辆每日不超过1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企业依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状况、市场供求、管理成本、车型车况制订。
三、安全风险保证金: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为5 万元/辆,非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为白班3000元/人、晚班5000元/人。为确保驾驶员的利益不受侵害,安全风险保证金必须单独建账,专户储存,不计利息,严禁挪用。
四、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除了向驾驶员收取租赁承包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政策另行规定的除外)。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作废。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