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11]14号)和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常价管[2011]84号)有关规定,衔接周边地区的价格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6月18日零时起,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80元调整为4.10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车用气加气站配套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物价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校对:冯鲁明 共印12份 2011年6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