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分析形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防范、侦察恐怖活动。 (四)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等工作。 (五)负责并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承担机动车辆、驾驶人以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事务和国(境)外人员在坛居留、旅行等有关事务,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秩序行为的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技、技防工作,制定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市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市监管场所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拘留所。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禁毒工作;侦办全市毒品案件;开展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 (十二)负责公安民警队伍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宣传工作;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机关辅助人员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开展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的违纪案件。 (十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八)按规定权限,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