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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菜市场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1-0009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11〕6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1-08-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菜市场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菜市场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政发〔2011〕66号

  《金坛市菜市场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菜市场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菜市场规范化管理,创造良好的消费、购物环境,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市场氛围,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移建、改扩建(内部提升改造)后的大、中、小型菜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未提升改造的菜市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菜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的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菜市场依据市场经营规模,相应配足保洁人员。人员配备标准为:1000平方米以下菜市场至少配备保洁人员2-3名;1000-2000平方米菜市场至少配备保洁人员3-6名;2000-4000平方米菜市场至少配备保洁人员6-10名;4000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保洁人员10-15名。镇(区)菜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第五条   菜市场在早晚营业高峰时段,市场通道每500平方米不少于3名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或有明显标志)。其它时段,每100个摊位通道要保证有1名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流动清扫,通道内散落垃圾必须及时清扫,做到全程保洁。镇(区)菜市场根据实际情况维护好经营期间的卫生。

  第六条   菜市场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同时承担场外责任区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七条   菜市场环境卫生由开办者负总责,并接受市、属地管理部门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菜市场卫生应按下列要求实行区域包干制度,明确包干负责人:

  (一)菜市场要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通道、墙壁、墙顶、门窗、灯具、柱子、下水道、窨井、厕所、垃圾(箱)房及外立面等的卫生保洁,做到室外垃圾收集房垃圾日产日清,室内垃圾房每日清运不少于2次,并定期冲洗。

  (二)经营人员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全天候负责本经营店面、摊位、柜台侧面、地面(立柱)经营器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

  (三)菜市场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八条   菜市场应统一配置垃圾箱(桶),妥善安置在公共区域及发放给经营户使用;经营人员不得向场外通道及经营区域内乱扔菜叶、皮、壳等,所有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入箱(桶),外溢垃圾要及时清扫,确保经营区域内干净整洁。菜市场对经营人员的垃圾及废弃物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房。

  第九条   菜市场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十条   经营人员筐篮、刀剪及加工器具等工具、雨具、围裙等个人用品应按菜市场的统一标准整齐放置,做到秩序井然、清洁卫生。禁止乱挂乱吊、乱堆乱放、乱涂乱画。

  第三章   经营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菜市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动物防疫、台账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专兼职相关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菜市场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市场承诺制度、投诉制度、公示制度等。

  第十三条   菜市场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作流程、各部门职责及责任制度、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知应会标准和考核制度、设施管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经营户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十四条   菜市场管理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开;管理制度、法规公开;摊位(营业用房)安排公开;费用收取标准公开;奖惩事项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菜市场应建立经营人员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人员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并与入场经营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经营人员台账档案。

  第十六条   菜市场要监督经营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等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第十七条   菜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八条   菜市场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证上岗,作风正派,文明礼貌。

  第十九条   菜市场要设立公秤处,并监督经营人员全部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秤具,不得擅自拆装,如有损坏及时向市场或质监部门报告。市场必须配备标准砝码,定期对经营人员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校验。

  第二十条   菜市场应加强对消防、治安等设施的定期检测、排查、维护,确保完好、正常、安全运作,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经营人员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进场协议签订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倚门或者市场内流动经营。

  第二十三条   经营人员造成市场设备、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菜市场对设施及时修缮完整。

  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员未经菜市场许可,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明火操作,不得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使用大负荷电器、乱接乱拉电线等,同时不得遮挡、圈占、埋压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章   商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菜市场须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摊位设置应划行归市,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许可手续应统一位置悬挂(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除外)。

  第二十七条   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蔬菜类: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根,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前端玻璃挡板,柜台及通道地面保持干净无积水。需要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索整齐捆扎,散装蔬菜排放整齐、分类陈列、方便挑选,不得将蔬菜装在箩筐内直接上柜。

  (二)水果类:水果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摆放美观。

  (三)鲜肉类: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冷鲜肉和肉类制品应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

  (四)水产类:鲜活水产品销售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使用市场统一提供的容器,不得使用自带塑料盆。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泵应安装牢固,管线排列整齐,严禁乱接乱拉。剖鱼必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鱼鳞、内脏等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三无”: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五)活禽类:活禽存放做到水禽与其它禽类分开,严禁混养。销售区和宰杀房要做好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的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做到“五无”: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六)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采购豆制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菜市场需放至冷藏柜内陈列、销售。

  (七)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熟食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每天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熟食销售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八)小商品类:小商品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放置,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三)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二十九条   菜市场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账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账,归档管理。市场负责人要组织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条   菜市场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对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检,做好台账记录,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布。同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三十一条   菜市场要督促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菜市场必须要求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经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六章   场外停车管理

  第三十四条   菜市场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下菜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平方米以上菜市场至少配备2-3人(原有菜市场改造提升的酌情设置)。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

  第三十七条   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三十八条   菜市场要组织专人加强管理,督促每天进出货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和进出货专用通道进出市场,不得拥挤、抢道、嘈杂,确保进出有序,并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章   责任与罚则

  第三十九条   菜市场属地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菜市场长效管理负总责,加强对辖区内菜市场的日常检查,督促市场做好日常管理,对长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负责落实整改,确保达到要求。

  第四十条   菜市场经营主体作为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落实与菜市场属地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具体要求,加强对经营户的管理和督促。

  第四十一条   菜市场应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并逐一落实整改。

  第四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经营人员,菜市场可按照市场管理制度和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菜市场属地管理机构在菜市场长效管理考评中连续三次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四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要严格按照长效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接受市菜市场领导小组(菜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考核,对考核连续三次不达标的,政府将责令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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