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坛委发〔2011〕12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标准;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问效工作。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引导资金围绕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需提升壮大的新兴领域,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省级、常州市级和当年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本市服务业重大项目,重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商贸流通业。
(二)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和其它重大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
(三)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或符合全市规划的行业、区域服务业发展规划以及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等。
(四)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资金配套。
(五)符合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重点项目。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已经立项或制定实施计划,支持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实施的在建项目,支持的企业必须在本市境内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优先支持获得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同时,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二)具备管理和技术创新、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
(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四)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五)对扩大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项目。
(六)对繁荣农村服务业,加快农副产品流通,促进群众致富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实施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金坛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引导资金使用方式
第七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引导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的方式。奖励、补助、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一)对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奖励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和其它重大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服务业发展规划、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等,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于每年初确定本年度引导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引导资金的相关事项,并发文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金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五)项目贷款合同、借据等原始凭证(或复印件)。
(六)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市发改局、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的可行性、重要性、示范带动作用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财政局将拟下达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金坛”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引导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引导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并造成引导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