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污染源监督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12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请你单位在2011年 月 日到
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携带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能源消耗报表、2011年有资质单位的污染物监测报告)。逾期不申报,将视为拒报,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有关排污申报的具体事宜请与所在地环境监察中队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