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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1-0003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环辐〔2011〕10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1-07-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
 
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
坛环辐〔2011〕10号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规范管理合格率达100%。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转发你们,请你单位对照指标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培训

  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和危险废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自查自纠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涉及内容全面,各单位须严格对照指标体系: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方面逐条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制订整改方案抓好落实。

  三、整改验收

  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对全市危险废物重点源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将督促限期整改。列入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的须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列入省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的须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列入市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的须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逾期不能完成整改验收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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