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1-0003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环监〔2011〕58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1-07-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坛环监〔2011〕58号

     为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常州市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布置如下:

  1.     建立重金属排放日监测制度。每日对本企业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保存数据,建立档案。做好自行监测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企业在出现超标排放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工作排放,并向我局报告,同时加密监测,直至监测结果低于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正常监测频次。

  2.     按时上报监测数据。企业每月将重金属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监察大队,作为申报重金属排放量的依据。

  3.    按时上报监测方案。企业开展重金属自行监测的方案和监测任务承担机构情况必须上报市环境监测站,并按照市环境监测站提出的要求完善监测方案和明确监测任务承担机构的职责。

  4.    逐步实施自动监控系统。根据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逐步建立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我局监控中心联网。

  5.     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底前我局将对所有涉重金属企业进行第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后每两年开展一次;2015年底前,所有涉重金属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行业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指标的要求。

  6.     落实应急防控措施。企业要在环境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应急防控机制,落实应急防控措施,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滑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定期培训和演练。

   希各企业严格按照上述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我局将加强对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要求落实的企业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