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维护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严格规范许可工作,经2011年9月28日《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听证会通过,决定对《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请予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1年9月28日修订)
主题词: 修订 合理布局 规定
抄报: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抄送:金坛市法制办、金坛市审批中心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打字:徐霞 校对:蔡连胜 (共印1份)
附件:
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要求:
(一)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上不满200户的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
(二)各类集贸市场具备条件经营烟草制品的,固定摊位不满100户设1个,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
(三)城区及乡镇集镇段道路卷烟零售点与点的距离,在道路一侧两零售点间距离为40米以上。
(四)城区及乡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150户以下设1个,15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凡属小区房产且又临道路的零售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
(五)农村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落设零售点一个;100户以上的自然村落,每增加100户增设零售点1个。50户以下或人口达不到150人的自然村,暂不设零售点。凡属自然村落房产又座落在国道、省道、乡镇道路边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
(六)营业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店、超市、便利店、连锁店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受本规定布局的限制。
(七)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受本规定布局的限制:
1、因道路扩建、城区乡镇改造等情况而导致其经营场所被拆迁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照顾,申请人凭政府拆迁文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注销原零售许可证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以及持有双下岗就业优惠证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应当给予照顾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户籍证明、残疾证、烈属证明、低保证、双下岗再就业优惠证、镇级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仅限本人使用,不得重复使用。若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许可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商品的(对于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二)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学校校门50米以内区域;
(三)实际经营项目非主营副食品的;
(四)违章建筑、临时搭建、流动经营摊点、报亭、售货亭、自动售货机;
(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发放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经营期内,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模式、缩小经营面积,导致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或个人申领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及乡镇是指市区和现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以及撤并乡镇前原乡镇所在地等商业聚集区域。自然村落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形成的自然村,并受它隶属的行政村管辖。居民生活小区是指封闭式或半封闭的居民集中生活区域。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可行进直线距离。对零售点间距约在规定的最小距离时,需使用测量工具,但误差不得超过1米(按照两个店的营业大门内侧测量实际距离)。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满”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3日金坛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的《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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