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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情况实施并联审查的操作办法
索引号 01413881X/2011-0010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1〕12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1-09-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情况实施并联审查的操作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情况实施并联审查的操作办法
坛政办发〔2011〕120号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情况实施并联审查的操作办法(试行)》(坛政办发〔2010〕166号)于2010年10月30日正式施行,结合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该办法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实施范围:东至金尧公路向南连接尧塘河至经十路,南至常宁高速公路,西至新丹金漕河,北至通济河连接开发区行政界线。

  二、审查对象:在实施范围内从事商业(门店)、理发美容、室内娱乐、住宿、餐饮、沐浴、洗车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对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及违反城市规划、违法使用土地的违章建筑,由市住建局、城管局、国土局函告市工商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四、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会商组,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交会商组讨论决定。

  五、原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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