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情况实施并联审查的操作办法(试行)》(坛政办发〔2010〕166号)于2010年10月30日正式施行,结合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该办法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实施范围:东至金尧公路向南连接尧塘河至经十路,南至常宁高速公路,西至新丹金漕河,北至通济河连接开发区行政界线。
二、审查对象:在实施范围内从事商业(门店)、理发美容、室内娱乐、住宿、餐饮、沐浴、洗车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对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及违反城市规划、违法使用土地的违章建筑,由市住建局、城管局、国土局函告市工商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四、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会商组,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交会商组讨论决定。
五、原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