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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现将《金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公办小学、初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教学大纲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以及乘坐中巴车费用。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第七条  学生食堂伙食价格,使用自助制充值卡(饭票)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由学校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包餐制(集中就餐)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并保持学期内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学校要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保持收支平衡,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第九条  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时,要严格限定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条  学校在免费课本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教材费(含校本教材)、教辅资料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义务教育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收费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通过公示牌将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代收费做到学期结束据实结算,不得营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
第十五条  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地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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