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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常州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现将《常州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为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行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择校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住宿费、伙食费。
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校服费(农村学校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费、择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授权,由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不同办学条件制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第六条  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省重点高中学费、择校费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高中学费、择校费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学费、择校费标准收费。
第七条  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根据省价格、教育部门授权,由市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校按照规定项目、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十条  学生食堂伙食价格,使用自助制充值卡(饭票)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由学校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包餐制(集中就餐)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所在地教育、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并保持学期内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保持收支平衡,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第十二条  校服费按照市教育局、物价局、质监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采购校服和床上用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子女实行全免。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时,要严格限定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严禁在《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书目》之外,擅自统一征订或编印并收取其它教辅材料(含校本教材)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第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收费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通过公示牌将学费、择校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代收费做到学期据实结算,不得营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结算清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地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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