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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我市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11-000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1〕271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1-08-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我市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市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人社发〔2011〕271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人社厅 (苏人社发〔2011268)和常州市人社局(常人社发〔2011138)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支付200元,支付时间为四个月(6月、7月、8月、9月)。夏季高温津贴应当在应发月份的次月月底前发放给职工。企业按此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工会或职工可就夏季高温津贴执行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协商要求,企业行政方应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双方在对本单位执行夏季高温津贴的时间、范围、对象、标准等内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行政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进行集体协商。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工会或职工可依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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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坛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金 坛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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