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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调整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11-0001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1〕249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1-07-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调整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调整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坛人社发〔2011〕249号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及待遇支付工作,结合我市当前生产经营等情况,现将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201171日起同步参加工伤保险。
二、从201171日起已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同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合一”。
三、201171日至2012630日“五险合一”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057元,最高为10126元。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272元,最高为10126元。
四、201171日至2012630日期间,我市计发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月基数为3272元。
五、201171日之后(含201171日)发生工伤事故的,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基数为本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平均数)。
六、20116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201171日至2012630日期间,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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