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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索引号 014138916/2011-000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医改领〔2011〕1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1-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金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坛医改领〔20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调整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
 单位

     住院次数
医院等级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住院
第四次住院
(及四次以上)
本地一级医院
500
400
200
100
本地二级医院
700
400
200
100
市外转诊医院
800
600
400
200

第二条 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取消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5元提高至1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职)人员报销94%,建国前老工人报销95%市外转诊报销比例较市内降低10%,即: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0%,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8%,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0%;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较市内降低15%,即: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75%,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88%
第三条 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基数    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基数由原来的600/月调整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低于上年度企业退休(职)人员平均退休养老金60%的按60%划入;高于企业退休(职)人员退休养老金300%的按300%划入。
第四条 建立二次医疗费用补偿制度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对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较高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即: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上年81日至次年731),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超过2万元的,2万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0%,最高补助限额为l万元。
第五条 提高住院床位费用标准    一级医院床位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日提高到30/日,二级及以上医院床位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5/日提高到35/日。
第六条 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逐步扩大至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中原来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的费用,以及原来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第七条 本补充意见从2011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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