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人社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11-000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1〕24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1-01-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坛人社发〔2011〕24号

 

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各办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2号、常财社[2011]1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012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10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47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32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得超过147元。
3201012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元、40元、50元;退职人员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30元、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基数,按照常州此次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1766元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职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及抗美援朝)干部低于140%,分别补足到120%130%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我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所需资金,凡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列支,未参保的有条件也可参照执行,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四、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从201111日起执行。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抄 送:市政府办、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