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人社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11-000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1〕8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1-01-06 公开日期 2011-0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坛人社发〔2011〕8号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规定二类城市标准930元/月(原标准79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规定二类城市标准7.50元/小时(原标准6.40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