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1]9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三辖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1〕27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11〕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7969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已重新核定,自2011年10月10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核定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下发。下发完成后,新的车价信息会在文件规定的生效时间自动生效并更新原有车价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车价信息自动下发的正常完成。
三、为了防止系统自动下发不成功影响车价信息的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本通知以后,安排人员检查新的车价信息是否接收成功。本次核定的车价信息版本号为第29版。
四、如果接收不成功,仍可按照过去的做法通过文件与数据库脚本形式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通过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数据 ”目录下载新的车价信息包。
五、车价信息更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服务电话:4008112366-1-3-2)。对于重大问题,应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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