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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1-0001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1〕2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1-1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1〕24号

   现将常州市局转发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11]8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1]89号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267号文)转发给你们,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好总局公告精神,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利用国税外网平台、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税收政策解读会或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将公告内容宣传至每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各单位于近期收集辖管纳税人2007年以来符合公告客观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抵扣情况,并指导纳税人根据公告要求于2011年10月17日前上报相关材料。

  三、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报要求按以下要求执行。

  1、自2011年四季度始,于每季结束后10日内由各单位汇总后上报市局。

  2、各单位汇总上报时,应附报以下资料:

  ①公文格式出具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抵扣的请示。

  ②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附报资料。包括:

  a.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b.《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c.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d.纳税人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e.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高新区局及市区各派出机构上述资料以书面方式上报,其中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抵扣的请示需加盖区(县)级税务机关公章;三辖市(区)国税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抵扣的请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明细表电子信息通过公文系统上报,其他材料以书面方式上报。

  4、上述书面材料上报市局时应一式三份;纳税人上报资料应依据公告要求提供,如加盖公章要求及复印件要求等。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上报地址:“FTP/货劳税处/UP/逾期抵扣申请”目录。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苏国税函〔2011〕267号

  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50号),为及时将公告政策落到实处,服务于纳税人,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

  一、各地应及时在税法公告栏、外网税收法规栏目等刊载上述公告,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并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实际操作辅导工作。

  二、纳税人申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政策公告附列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好审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以正式文件向上级税务机关逐级上报。

  三、各地市上报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原则上按季(季后15日)报送,逾期并入下期。

  四、考虑到该政策对2007年以来发生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均可申请逾期抵扣,政策执行初期可能纳税人申请的比较多,为及时解决纳税人的抵扣问题,省局拟在2011年10底前向总局集中上报一批逾期抵扣申请,请各地在2011年10月20日前按规定及时组织上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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