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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1-000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1〕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1-08-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1〕3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常国税函[2010]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31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5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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