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0]3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苏国税函〔2010〕6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国税函〔2010〕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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