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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1-0001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1〕1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1-07-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1〕11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常国税函[2010]7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苏国税函〔2010〕18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国税函〔201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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