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常国税函[2010]7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苏国税函〔2010〕18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国税函〔201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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